陕西省交通运输协会章程

(2021年6月26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拟修改讨论通过)


《陕西省交通运输协会章程》经陕西省交通运输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于2021年6月26日拟修改通过。《陕西省交通运输协会章程》全文如下(注:黑体字为新修改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交通运输协会,以下简称“省交协”。

英文名称为(Shaanxi Communications and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C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陕西省内从事铁路、水运、公路、民航、管道、邮政、联运及现代物流等交通运输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参谋、助手和咨询作用,倡导行业自律,保障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政府、为会员、为行业及经济社会服务,促进全省性交通运输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人才开发、咨询服务、学术交流、职业培训、技能竞赛、会展服务、交流活动、职业技能评价、行业技术、服务标准的制定和推广、行业信息的发布。

(一)根据国家和政府有关交通运输、物流、邮政方面的方针、政策和中心任务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发展战略和经济、技术政策的建议;推动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开展有关交通运输、物流、邮政行业在规划布局、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市场体系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制定行业技术、服务标准,并向全社会进行推广;

(三)提供信息服务、建立信息网站,经有关部门批准编撰资料,编辑出版发行《陕西交通》期刊;

(四)总结推广交通运输、物流、邮政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的经验,组织展览展销,经批准备案后评选表彰优秀会员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五)开展有关交通运输、物流、邮政行业的相关技能大赛活动,为行业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搭建平台,为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人才培训;

(六)组织中外企业与中外企业家的双向交流、考察等活动,发展有关团体和组织的合作关系;

(七)推动交通运输企业诚信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体系建设,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八)组织行业有关专家,为行业提供专家服务,面向会员开展行业有关评比评选(评审)和职业技能评价活动;

(九)及时反映交通运输、物流、邮政行业和企业家的要求和意见,协调企业和行业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授权委托、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1、本省各种所有制的交通运输企业;

2、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计划、规划、科研、咨询等机构;

3、大专院校、行业或专业协会及其他的法人团体或组织;

4、为交通运输行业服务的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热心本会工作,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交通运输行业的高级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

2、经济及社会研究机构的高级经济师、研究员及律师等;

3、经济学家、相关教授、专家学者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不交会费);

(五)执行本会会员大会决议的相关事项;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依法依规提供有关资料;

(七)撰写学术论著和经验总结,提交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2年不参加协会组织活动,会员证将按退会处理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财产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人数较多时,应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并严格落实,否则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无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增补理事等事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级相关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不设立监事会,但必须有一名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资助;

(四)政府采购服务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本会所办实体经营企业的利润上缴或分红;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要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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